国家**企业认定政策前后变化对比你了解多少?
**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,中科为小编今天就32号文件中有关**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**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,供实务中参考。
对于32号文件中**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,关注以下几点:
1.**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;
2.申请**认定的企业,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“近一个会计年度**产品(服务)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”以及“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”;
3.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*少至10个工作日,提高行政效率;
4.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:
(1)企业获得**企业资格后,自**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;
(2)对已认定的**企业,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**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,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;
(3)对于已认定的**企业,因弄虚作假、违法违规、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,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**企业税收优惠。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“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”的规定。
5.明确**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:
(1)企业获得**企业资格后,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“**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”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、科技人员、研发费用、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;
(2)**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(如分立、合并、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)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。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,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,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,更有利于纳税人。
(3)新增“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,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,将被取消高新资格。”